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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核(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5-28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局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受理条件:1、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需提交《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2、有效身份证明和文件材料;3、采集目的证明及文件材料;4、采集方案;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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