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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2015年度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5-05-25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设带动效应,促进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是指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经济林、森林旅游、木材加工、林下经济等生产经营服务建设活动的组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林业局现场验收择优产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管理,具体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2015年度内登记设立,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参照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民主管理标准

1、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者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实行社务公开,做到民主监督。

2、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参会成员需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有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盈余分配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确保管理民主。

(三)财务管理标准

1、财务管理透明规范,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2、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现行财务制度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3、盈余分配比例由理事会根据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分配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具有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

(四)经营规模标准

1、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市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林产品的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服务能力标准

1、入社成员数高于本市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栽植、养殖、销售等达到1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协助社员解决融资难问题,有条件的为社员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和联保等服务。

3、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社会效益标准

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的带动入社成员增收,成员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第六条 市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申报

(一)镇(街道)确定申报单位,经组织考察、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负责组织指导合作社申报材料,于9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林业局。

(二)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

(三)申报材料:

1、镇(街道)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巩义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第七条 评审认定

(一)市林业局按照市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审核打分,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二)评审出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巩义市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市级示范社。

第八条 政策扶持 

(一)市级示范社可优先安排实施本级财政专项扶持项目,优先给予贷款及贴息扶持。

(二)优先支持市级示范社作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各类林业科技项目的重要示范基地。

(三)鼓励和支持以市级示范社为载体开展送林业科技下乡、林业科技专家结对帮扶等科技培训和技术服务。

(四)优先推荐市级示范社申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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