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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8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属国家一级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属国家二级或是一般保护的,经申请人所在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受理条件: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3、协议复印件,或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详见(94)豫财综字第63号、计价格[1999]1707号和豫财规[2000]18号。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免收。